【勞工法例】員工檢疫期間僱主應否照出糧? 即睇新冠肺炎下最新7項僱傭權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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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項僱傭權責Q&As
Q1. 如僱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,僱主如何應對?
A:如果僱員染病,僱主須根據《僱傭條例》及有關僱傭合約給予僱員病假。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如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情況,便可領取疾病津貼(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8成):
a. 僱員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
b. 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
c.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
關於c項,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呼籲僱主體恤僱員,即使染病僱員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,也考慮給予有薪病假。
2. 僱員被衞生主任要求/命令接受檢疫,可否領取疾病津貼?
A:倘若僱員被衞生主任要求/命令接受檢疫,並因而須缺勤,只要僱員同時符合以上Q1列明的條件,便可領取疾病津貼。
政府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有關僱員的情況,作出彈性處理,包括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僱員在家工作或讓他放取有薪假期,這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及保障所有僱員及社會大眾的健康。
3. 僱主可否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他?
A:不可以。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。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,即屬違法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。此外,僱主必須支付被解僱的僱員解僱代通知金、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。
4. 僱員在檢疫期間沒有染病而未能取得病假,他在該段期間會否獲支付工資?
A:《僱傭條例》就有關情況下的工資安排並無作出規定。然而,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僱員的情況,彈性處理。
5. 僱員被要求在停工日放取有薪年假、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是否合理?
A:僱主發放這些假期時,須恪守有關規定。以有薪年假為例,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;僱主並須至少在年假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,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則例外。
6. 僱員被要求放取無薪假期是否合理?
A:《僱傭條例》並無作出規定。
如僱主因業務需要,必須安排僱員放取無薪假期,僱主應事先就無薪假期的安排 與有關的僱員進行磋商及坦誠商議,並考慮個別僱員的需要,以達成雙方均同意的安排。
7. 懷孕僱員憂慮會在工作場所受到感染,僱主可以怎樣處理?
A: 《僱傭條例》訂明如懷孕僱員提交醫生證明書,證明她不適宜處理對其懷孕有所損害的工作,僱主便不可將有關工作分派給該僱員。鑑於情況特別,僱主應盡量與懷孕僱員達成雙方均同意的安排。
如雙方同意,僱主可將懷孕僱員調派到一個無須或較少與公眾接觸的崗位,或容許懷孕僱員留在家中透過電話、電郵、傳真等方式工作。
勞工處勞資關係科亦呼籲僱主體恤員工,以及彈性處理,考慮讓該懷孕僱員放取有薪假期,直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受到控制。
資料來源及細則請參閱: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news/pdf/EO_related_QAs_on_2019_nConV_tc.pdf